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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实践创新思考
2017-07-24 16:23:00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协组织把协商民主作为政协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协商民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就基层政协民主协商工作整体而言,也出现了一些困难问题和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也正是我们基层政协组织在今后工作中必须研究和改进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近几年来开展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我们在实践中探索,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协商认识不充分。一是协商认识不够。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认为开展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是找茬子,多此一举,搞与不搞一个样,甚至有的不愿给政协协商,特别是有关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误以为这都不关政协的事,不需要也没必要交政协协商。再就是体现在委员、群众代表对参与协商认识不够,有的参与协商的群众代表因调研费时费力没有深入调研、准备不充分;还有的群众代表担心所提意见会伤及某些领导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说了也白说”,因而在协商中不愿表达其真实诉求,即使发言,大都反映一些不痛不庠的问题,讲一些无关紧要的话。二是协商高度不够。在基层政协组织中,有的认为协商民主是上级机关的事情,与基层组织没有多大关系,甚至认为开展协商活动是自找麻烦,怕协商影响决策时效和工作进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协商是党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三是协商主动性不够。没有把协商摆在重要位置,存在着党政提交政协协商就协商、不提交政协就不协商的被动现象。
  (二)协商制度不健全。一是协商主体要求不高。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属于协商主体。但章程和文件对政协组织的规定与要求较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与要求较少。特别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二是协商操作性不强。政协开展协商是按照“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进行,但对如何坚持和落实这一重要原则,却没有任何具体与之配套的规程操作程序。尤其是对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协商,更是没有操作办法。三是刚性制约措施不多。目前,多数基层地方党委制发的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对政治协商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但就没有相应必要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单位或个人,或因没有进行协商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没有具体的追责查处、惩戒措施。
  (三)协商内容、形式不明确。一是协商内容太笼统。《章程》和中发〔2006〕5号文件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由于内容概括太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基层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执行过程中感到难以把握和操作。二是协商形式发展不平衡。从政协协商的常规看,目前主要的协商形式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但从近年我县开展的协商和走访了解其它县市的协商情况看,到现在为止,大都地方开展得较好且效果较佳的是专题协商,协商频率高的是对口协商,而频率少效果差的是界别协商,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开展。三是协商程序不规范。当前,在开展的协商过程中,对哪些该协商、该什么时候协商、哪些人参加协商、怎么协商、协商成果如何处理运用等问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都是由政协制订协商方案,随意性极大。因而走过场、假协商的情况也仍然存在,如有的以政协领导参加会议代替政协组织协商、有的以情况通报代替民主协商、有的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事中)协商。一些地方甚至尚未按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规定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纳入政治协商范畴,把有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未经政协协商就提交党委决策、人大和政府通过(任命)。
  (四)协商成果转化有待加强。一是跟踪督办制度需要加强。认为只要将协商成果报送给党政机关,政协的工作任务就算完成,再没有人过问;有的党政领导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看后既不表态也不批示;有的党政领导对政协协商成果虽作出批示,但仅是表态性的,既没有明确由谁负责落实,也没有责成党政督查部门追踪督办,而是“一批了之”,致使经过政协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协商成果转化反馈需要完善。有的党政职能部门,对获得党政领导批示、纳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得到有关方面采纳运用的政协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提案和社情民意,没有及时告知政协机关,政协机关也就没有将被党政采纳运用协商成果情况反馈给参加协商的政协委员和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作者,从而直接影响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二、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主动争取党政支持,让基层协商民主环境更“优”。一是让党政领导认同。政协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与党政主要领导的沟通交流,主动向党政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工作,让党政领导充分了解政协组织各阶段、各时期政协工作的动态和要求。同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单位的联系,健全主席、副主席联系部门、专委会对口部门机制,经常邀请部门负责人列席政协会议,参与政协活动,积极倡导合作共事、协商办事、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努力形成一个大团结的协商氛围。二是汇集力量多作为。要积极发挥政协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进一步密切与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的联络联谊工作。经常开展一些座谈、联欢、走访活动联络感情达成共识。通过大会发言、提交提案、开展视察调研等加强联动,集聚各方智慧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实践。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力电视台、新闻媒体、政协专刊等,大力宣传协商民主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让社会各界了解政协、宣传政协,努力唱响基层政协协商民主主旋律。
  (二)创新形式,让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渠道更“广”。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现行的政治协商形式主要有八种。而在开展协商活动中,全委会整体协商、常委会专题协商、主席会重点协商已成为常态,其它的协商形式,也分别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总体频率不高,效果不佳。因此,基层政协要勇于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形式,进一步拓宽协商民主渠道。要在坚持继续深入规范搞好专题协商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开辟一些新的协商形式。对口协商应经常化。要充分利用专委会对口联系党政职能部门的优势,切实加强工作互动和信息共享,丰富协商内容,经常性开展协商,努力推动部门和行业相关工作的改进与发展。界别协商要强化。要依据政协委员界别构成特点,帮助委员强化界别意识,有效推动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要不断创新。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强政协机关、提案委与党委、人大、政府机关联系配合,强化联合办案机制和提案办理的“面商”机制,切实做到办理前协商计划、办理中沟通情况、办理后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
  (三)注重质量,让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效果更“真”。一是提升协商能力是基础。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活动效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取决于参加协商委员的议政能力。因此,在协商前期组织时,遴选委员很重要,必须是选择具有责任心且勇于敢于建诤言、献良策的委员,选择群众代表也一样。二是提升成果运用是关键。要积极构建以“政协党组报送、党政领导阅批、部门采纳落实、党政两办督查”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成果办理落实机制,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治协商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并用制度形式予以确定、形成规范。对政协党组报送的重要调研、视察、评议报告和重要提案、重要社情民意,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阅批并提出意见,特别重要的可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政协调研、视察、评议报告和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党政领导和政协作出书面答复;对不重视或不落实的承办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或领导约谈等措施,对因不重视而造成决策或工作失误的,要制订出台惩戒追责制度。同时,政协组织本身要通过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以促进基层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和推进协商民主工作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三、进一步优化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氛围
  发挥基层政协协商民主优势,是推进政协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引领下,科学规划,有序进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放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充分发挥基层政协作为基层协商民主平台的重要作用。针对地方发展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进行有效协商,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协商民主意识,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鼓励开展基层多领域、多层面的平等对话,营造各界人士民主协商、有序表达的社会氛围,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民主协商活动。通过优化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政治社会氛围,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形成科学的决策体制和民主的治理机制,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
  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经确立,但尚未形成完备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缺乏健全的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与实施程序,基层协商民主发展尚处于探索和完善状态。应把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纳入国家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各级党委应制定和完善加强基层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和细化基层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将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问题等方面的事项纳入政治协商的范畴。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要针对特定的政治协商主题和议题,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主协商活动。不断完善基层政治协商的程序,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开展、协商会议的组织和召开、协商成果的形成和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对相关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协商主体知情制度,保障协商主体对协商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协商过程的深入参与。完善政治协商评价监督制度,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协商民主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党委政府和政协工作的考核目标。完善基层政协组织履职规则,建立健全基层政协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专项制度,形成具体可行、衔接配套的专项协商运行机制。
  五、进一步拓展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渠道与形式
  有效开展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前提是建立通畅的信息传送渠道,充分掌握社情民意,让基层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基层政协组织通过设立政协委员联络室、政协委员约谈室、政协委员工作室,聘请社情民意信息员等常态化活动,能够广泛地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系基层群众制度、政协委员公开接待日制度、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制度、基层政协组织联系界别小组与有关部门制度,深入开展政协委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组织政协委员参加本地政情通报会,打造亲民政协等活动。组织政协委员就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群众开展面对面“民主恳谈”,积极反映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针对网络舆情传播迅速和影响广泛的特点,建立政协网络论坛、政协委员网上工作室,开通政协委员微博、微信等,完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协商互动机制、问题处理和结果反馈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新形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政治参与需求。
  六、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组织保障
  加强自身建设,是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基层政协协商民主质量的保证。要以促进党派合作、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作用和加强机关建设为重点,推进基层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常委的主导作用、委员的主体作用、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界别的联系作用、政协机关的保障作用,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履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和水平。政协委员是重要的民主协商主体,从各地政协发展情况看,政协委员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完善政协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委员构成,把具有代表性、勇于担当、公道正派、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士吸纳到政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协商确定委员与选举确定委员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增强政协委员在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中的代表性,在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再就业人员等群体中吸收代表人士作为基层政协委员。强化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专业委员会设置,健全其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和服务管理,提高政协委员整体素质,增强政协委员协商建言的能力和水平。基层政协组织要深化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履职尽责和政治协商的使命感,提高协商民主的适应能力、协调能力与统筹能力。
  (作者:石斌,系渠县政协社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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